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原告曾某与被告吴某系同事关系,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被告吴某以做生意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曾某先后5次借款,共计15500元。以上借款被告吴某均向原告曾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借款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2011年9月23日,被告吴某将上述5笔借款15500元重新向原告曾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并约定借款每月支付利息300元。被告吴某重新向原告曾某出具借条后就再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曾某请求判令被告吴某返还借款15500元,利息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同意返还原告曾某借款15500元、利息2700元,合计18200元,在2012年6月28日前返还800元,之后在每个月的28日前返还800元,直到还清为止;
二、如被告吴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返还的借款余额原告曾某与被告吴某同意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三、原告曾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31.5元(已减半),被告吴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伟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