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女,22岁。
委托代理人唐x,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XX,男,25岁。
原告袁XX与被告彭X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温春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X,被告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XX诉称:原告袁XX与被告彭XX于2010年7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母亲系同源父母的姐弟关系,原、被告之间系亲表兄、妹关系,现起诉法院要求判决双方婚姻无效。
被告彭XX辩称:双方系亲表兄、妹关系属实。但我们结婚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我们于2011年生育一子,我不同意抚养小孩。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XX父亲袁作安与被告彭XX母亲袁XX系亲兄妹关系,原告袁XX与被告彭XX系亲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010年7月13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字号为渝云结字(略)。2011年2月2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彭XX。
上述事实,除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外,还有原告、被告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结婚登记表、当庭证人袁x2等证言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婚姻机关登记时,双方隐瞒了这一事实,骗取婚姻登记。原、被告的婚姻属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应属无效。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袁XX与被告彭XX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温春来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梁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