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甲,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乙,住xxx。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晓峰,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向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邵某、向某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沅民林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某甲以与被上诉人邵某、向某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18日向某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谢某在本院2012年3月16日二审庭审过程中,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向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向某甲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谢某、向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某
审判员胡海雄
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