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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谢XX、谢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石小飞,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

被告谢XX

被告李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谢XX、谢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XX、谢XX、李XX自愿给付原告肖某货款105000元,此款于2012年7月12日支付;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90元原告肖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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