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某,住xxx。
委托代理人向建,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住xxx。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住xxx。
上诉人冷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利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家法、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某的委托代理人向建、丁某的委托代理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2011年7月13日向冷某发出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公告期60天,告知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冷某于2011年9月23日用特快专递向原审法院寄出《管辖异议申请书》,原审法院收到后,对冷某的管辖异议没有作出裁定,属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方县人民法院(2011)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郭家法
审判员何志良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