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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与被上诉人丁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某,住xxx。

委托代理人向建,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住xxx。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住xxx。

上诉人冷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利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家法、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某的委托代理人向建、丁某的委托代理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2011年7月13日向冷某发出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公告期60天,告知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冷某于2011年9月23日用特快专递向原审法院寄出《管辖异议申请书》,原审法院收到后,对冷某的管辖异议没有作出裁定,属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方县人民法院(2011)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郭家法

审判员何志良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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