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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就与被告曾某、被告陈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常德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曾某,男,汉族,住(略),系湘x小型轿车驾驶人。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略),系湘x小型轿车登记车主。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地址:常德市X区。

负责人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汉族,住(略)。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邱某就与被告曾某、被告陈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6412元。

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下午,被告曾某驾驶湘x小型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陈某,该车在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沿省道S306线由安乡X区行驶,15时15分许,行驶至鼎城区X村路段借道超车时,恰遇原告胡某某驾驶湘x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原告王某、王某、邱某、王某由常德城区X乡方向行驶,曾某驾车遇此情况采取措施不及,导致湘x轿车正面左侧与湘x小型客车正面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及胡某某以及湘x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王某、王某、王某、邱某及湘x轿车及乘车人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X区公安交警大队查勘,作出了湘公交认字[2012]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曾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邱某受伤后均被送往常德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开支医药费2241.1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邱某的经济损失3621.73元,由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赔偿3290.96元,由曾某赔偿336.17。上述款项于签收调解书后20日内给付。原告邱某的其他经济损失自理;

二、原告邱某放弃对被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曾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金平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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