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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信生物科技诉无锡二建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审反诉原告)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志红,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海萍,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原审反诉被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华艺铝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羌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公司员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凯信公司认为:1、原审认定2006年2月17日开工、2007年4月26日竣工错误。2、原审采信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二建)提交的2006年11月30日的《备忘录》及2007年1月22日的《通知》错误。3、原审不应将工期延误损失费与工程款一样计算利息。4、原审无权对不合格玻璃能否继续使用作出技术判断,且认定上诉人为玻璃幕墙的直接发包人错误,玻璃幕墙是无锡二建发包的,无锡二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5、原审法院无权对工程价款委托审价及就工程延误工期委托鉴定等。综上,要求撤销原判第一、二、七、八项判决,1、改判驳回无锡二建要求凯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工期损失及其逾期利息的原审诉请;2、改判常州华艺铝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赔偿凯信公司玻璃幕墙损失暂定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63,990元、检测费11,000元,拆除安装费及铝型材的价格待鉴定后再行确定,无锡二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改判无锡二建赔偿工期延误违约金110.75万元。

被上诉人无锡二建辩称:1、原审法院采用最早的一个业主颁发的开工许可令时间2月17日为开工日期是有事实根据的。关于竣工日期,上诉人把自己分包各项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日期与被上诉人承包工程的竣工日期混同了。2、《备忘录》和《通知》在原审中与其他证据及事实前后联系、相互印证,原审的认定正确。3、工期延误损失是已经发生的直接费用,与应付工程款具有同样性质,理应计算利息。4、幕墙工程是上诉人指定分包项目,三方在《承揽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明确其质量和工期由华艺公司向上诉人负责,无锡二建仅承担配合及收集资料义务,上诉人的说法无视合同约定及履行实际。5、上诉人单方委托的审价机构不公平审价,原审法院委托审价系征得双方同意,委托审价及鉴定均合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凯信公司的上诉请求。

第三人华艺公司辩称:华艺公司的幕墙分包工程经过上诉人及监理单位验收通过,上诉人故意不提供工程图纸及所引用的设计规范标准,造成鉴定错误,且该工程所用材料均经上诉人确认封样,华艺公司系按合同采购、制作安装,如材料有质量问题主要责任在上诉人及监理,恳请法院维持原判。

经查,2006年1月18日,无锡二建(承包人)与凯信公司(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无锡二建承建凯信公司科研楼、办公楼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办公楼、科研楼、地下室、锅炉房土建安装(包括桩基),室外道路、下水道、水池;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春节除外),开工日期2006年1月8日,竣工日期2006年7月31日;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验收合格;合同价款暂定为1,330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无锡二建按约进行了工程施工。2006年6月24日,办公楼主体工程取得《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同年8月4日,科研楼主体工程取得《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同年9月30日,凯信公司办公楼、科研楼被认定为浦东新区优质结构工程。

2007年1月5日,无锡二建致函凯信公司,要求对科研楼、办公楼工程进行验收并支付工程款。

2007年4月26日,上海申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及《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单位工程),认定科研楼工程与办公楼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资料基本齐全。同年4月25日,无锡二建向凯信公司提交《科研楼、办公楼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决算价款18,739,955元。凯信公司项目经理许先于同年4月29日签收:“收到决算书贰份,竣工图纸叁套”。2007年6月19日,双方签署《证明》:凯信公司办公楼、科研楼工程,于2007年1月份完工,施工单位已经出场,目前正进行竣工备案验收工作。该《证明》由凯信公司盖具公章。2007年6月21日,浦东新区城建档案信息管理中心出具《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认定意见书》,认定意见为同意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2007年9月17日,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签署《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2007年10月16日,涉案工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07年11月15日,涉案工程办理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后双方因工程款、工期延误损失及工程质量等发生争议涉讼。

另外,关于幕墙分包工程,2006年8月25日,总包方为无锡二建(甲方)、分包方为华艺公司(乙方)、业主为凯信公司(丙方),三方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玻璃幕墙铝型材为江阴海达160系列铝型材,玻璃为6+9A+6mm中空钢化镀膜玻璃,颜色按封样;铝合金门窗铝型材为江阴龙鼎氟碳喷涂铝型材,玻璃为5+6A+5mm中空钢化镀膜玻璃,颜色按封样;所有用于此工程的材料必须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为:按照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由定作方、承揽方及监理等有关部门一起验收,验收期限为完工后半个月,过期不验视为合格;因质量问题或其他乙方所引起的延误工期由乙方负责。本合同附有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凡与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就以补充协议为准。2006年8月26日,总包方无锡二建(甲方)、分包方华艺公司(乙方)、业主凯信公司(丙方)签订《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科研楼外墙装饰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对该承揽工程的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自觉负责,甲方实行全面监控。甲方对乙方不符合操作规程、规范和违反各有关规定的行为可签发整改通知、罚款等措施;因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发生的不良影响,甲方对乙方每起罚款两万元以上。华艺公司的幕墙分包工程于2006年9月28日开工,2007年4月经凯信公司及监理单位验收通过。

原审审理中,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7日出具《张江哈雷路X号科研楼、办公楼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工程造价14,294,941元,其中土建11,746,063元,安装2,548,878元,土建造价中包括工期延误索赔费704,000元。同时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还出具了《工程拖延工期的鉴定报告》,对延误工期天数及原因等作出分析。

针对外墙及窗台渗水问题和污水池质量问题,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于2008年5月13日出具《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一、结论:1、根据现场检测,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科研楼东立面二~五层和生活楼北立面二~五层的窗框两侧和窗台部位均存在严重的渗水现象。窗台的渗水主要由两方面的原因引起,一方面,房屋使用的铝合金窗中上悬窗的构造存在一定的缺陷,水密性不足,另一方面,窗框四周某封胶施工不当,存在一定的施工质量问题。2、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化污水池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现象。在办公楼、科研楼施工桩基和基坑施工中,为减少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以及确保施工的顺利实施,采取了释放孔、深层搅拌桩等施工措施,这些施工措施的实施改变了生化污水池周某的土体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在生化污水池的施工中,未充分考虑这些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是导致生化污水池倾斜的原因。3、对工程存在的问题应进行整改,整改可根据报告提出的建议进行。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建议。1、科研楼、生活楼窗台渗水整改。铲除窗框四周某化起皮的密封胶,重新用密封胶进行封闭,密封胶施工时,应确保与窗框和面砖的搭接长度大于10mm,特别注意封闭面砖勾缝处的缝隙;要求铝合金窗的生产厂家对上悬窗的渗水部位进行处理,必要时予以调换;对外墙的阳角处,面砖之间的勾缝存在空洞的情况重新勾缝。2、生化污水池倾斜整改。目前生化污水池存在较大的不均匀沉降现象,但由于其面积较小,整体性能相对较好,因此目前的倾斜对生化污水池的结构性能没有影响,但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应对生化污水池的沉降和裂缝情况进行检测,对影响正常使用的工艺问题进行相应的整改。

根据上述《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中的外墙及窗台渗水整改方案,经委托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费用估算,认定费用为:1、外墙阳角面砖勾缝需8,062元;2、窗台密封胶需12,276元;3、如需更换上悬窗需68,435元。无锡二建认为外墙面砖勾缝属于其施工范围,但窗台密封胶及更换上悬窗属指定分包内容,与其无关。华艺公司确认密封胶及上悬窗属其施工范围,对密封胶的费用无异议,但认为更换上悬窗的费用应另算,因保修期已超过。

关于幕墙工程质量问题,原审审理中经原审法院委托,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09年2月27日出具《鉴定检测报告》,结论为:一、本案中现场抽取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和幕墙工程用的双钢化镀膜中空玻璃,按照标准GB/x-2002《中空玻璃》、x.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和GB/x.1-2002《镀膜玻璃第1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判定为不合格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露点。铝合金门窗用中空玻璃20块试样中14块试样露点≤-40℃(符合),7块试样露点>-40℃(不符合);幕墙用中空玻璃19块试样中18块试样露点≤-40℃(符合),1块试样露点>-40℃(不符合)。2、碎片状态。铝合金门窗用及幕墙用中空玻璃的碎片状态不足40片(不符合)。二、本案中现场抽取的铝合金门窗用铝型材,按照标准x.1-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和x.1-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第5部分:氟碳喷涂型材》,耐溶剂性不符合,其他所检项目符合。三、本案中现场抽取的幕墙用铝型材,其厚度不符合标准x.1-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和JGJ/T139-2001《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技术要求。鉴定报告的备注中注明:幕墙用铝型材一面氟碳喷涂,一面粉末喷涂,涂层厚度等性能无相应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故不作判定,仅检测出实测数据。

无锡二建认为幕墙工程系业主指定分包,工程质量问题由分包单位负责。华艺公司确认对其所分包的幕墙工程质量负责,并称幕墙用中空玻璃使用量433.05平方米,单价215元/平方米,总价93,105.75元;铝合金门窗用中空玻璃使用量1,660.48平方米,单价175元/平方米,总价290,584元,两项合计383,689.75元。凯信公司认为总包与分包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认为华艺公司关于玻璃使用量及价格的陈某不符合事实,应为:幕墙玻璃使用量433平方米,单价250元/平方米,总价108,250元;铝合金门窗玻璃使用量1,694平方米,单价210元/平方米,总价355,740元,两项玻璃价格合计463,990元。

关于生活用水水箱漏水问题,原审审理中凯信公司与无锡二建均同意按保修处理。

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凯信公司和华艺公司均表示希望将双方之间的玻璃幕墙工程款在本案调解中一并解决。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确认,于本调解书签署之日,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尚欠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41万元,调解中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让步人民币30万元。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23日之前支付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笔款项人民币300万元,于2010年5月10日之前支付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笔款项人民币211万元;

二、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上述任何一笔钱款,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解中让步的人民币30万元不再放弃,即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要求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41万元;

三、外墙阳角面砖勾缝由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整改修复;

四、污水池及生活用水水箱作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修范围,由其对污水池今后发生的影响使用的工艺问题及水箱漏水问题进行修复;

五、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华艺铝型材有限公司双方确认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常州华艺铝型材有限公司玻璃幕墙工程款人民币236,190元。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华艺铝型材有限公司三方确认,此款由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0年4月23日之前支付给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后即转交给常州华艺铝型材有限公司;

六、窗台渗水由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整改修复,包括窗台密封胶水及更换上悬窗;

七、不合格的幕墙工程玻璃由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拆除更换;

八、各方已预缴的一审诉讼费及审价、鉴定费用等,相互抵扣后,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0日之前支付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44,800元,常州华艺铝型材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0日之前支付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63,000元;

九、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4,990元,由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十、各方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名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10年4月15日经三方签署后生效。

审判长张洁

审判员赵超

代理审判员林岚

书记员徐伯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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