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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与被告常德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汉族,系死者陈某长子陈某(已死亡)之长孙,家庭住址:(略)柳叶湖白鹤山。

原告陈某,男,汉族,系死者陈某之次子,住(略)。

原告陈某,男,汉族,系死者陈某之三子,住(略)。

原告陈某,男,汉族,系死者陈某之四子,住(略)。

原告陈某,男,汉族,系死者陈某之五子,住(略)。

原告陈某,女,汉族,系死者陈某之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某商贸有限公司(车主)。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某(司机),男,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与被告常德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0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要求被告常德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亲属陈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33359.23元(某公司已支付的33505元,应予以扣减)。

本院审理查明如下案情:

1、2011年8月3日上午,被告赵某驾驶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湘x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鼎城区X镇刘家桥墟场,下车开门时,车门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在倒地的过程中又将在道路上行走的陈某(85岁原告一的祖父,原告二至六的父亲)撞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赵某负全部责任;

2、陈某受伤后,8月3日送往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20天。8月22日因病情变化致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在院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986.63元,已由被告祥海公司垫付1000元,现欠费21986.63元。陈某死亡后,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死亡原因对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结论为:①陈某系肺栓塞瘁死;②陈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外伤存在完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为100%;

3、湘x轻型厢式货车车主是常德某商贸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限额赔偿伍万元),保险期间是2011年2月23日零时至2012年2月22日24时止。被告赵某是常德某商贸有限公司雇请的司机;

4、陈某生前与其妻(已身亡)生育了五男一女,长子陈某已死(陈某生育一子陈某),次子陈某,第三个儿子陈某,第四个儿子陈某,第五个儿子陈某,女儿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均已成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等六原告因其亲属陈某遭遇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02574.23元,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7128.9元,由被告常德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5445.33元(已付清),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

二、陈某等六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保险理赔款到位后原告领取69069.23元,被告常德某商贸有限公司领取28059.67元。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常德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金平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薛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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