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禾县XX煤矿。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法定代表人周XX,该矿合伙事务人。
委托代理人刘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嘉禾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被告郴州市XX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男,X年X月X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柴油机厂,系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雷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
委托代理人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
第三人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宁远县
委托代理人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X镇
委托代理人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
第三人王X,女,汉族,1979年月13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委托代理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
委托代理人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镇
第三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镇
委托代理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镇
委托代理人王X8,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镇
第三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镇。
第三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镇。
委托代理人,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X镇
第三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宁远县
委托代理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
委托代理人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
第三人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宁远县
委托代理人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
委托代理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
原告嘉禾县XX煤矿不服被告郴州市郴州市XX局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禾县XX煤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XX煤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禾县XX煤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禾县XX煤矿负担。
审判员陈X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