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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嘉禾县XX煤矿不服郴州市郴州市XX局行政确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嘉禾县XX煤矿。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法定代表人周XX,该矿合伙事务人。

委托代理人刘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嘉禾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被告郴州市XX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男,X年X月X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柴油机厂,系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雷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

委托代理人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

第三人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宁远县

委托代理人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X镇

委托代理人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

第三人王X,女,汉族,1979年月13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委托代理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

委托代理人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镇

第三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镇

委托代理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镇

委托代理人王X8,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镇

第三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镇。

第三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镇。

委托代理人,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X镇

第三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宁远县

委托代理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

委托代理人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

第三人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宁远县

委托代理人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

委托代理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

原告嘉禾县XX煤矿不服被告郴州市郴州市XX局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禾县XX煤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XX煤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禾县XX煤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禾县XX煤矿负担。

审判员陈X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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