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股份有某。住所地,深圳市X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有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股份有某与×××有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但被执行未按约履行,故申请人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标准。恢复执行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就此案再无所涉纠纷。本案现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8)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余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