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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向某与被告周某、常德市西洞庭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男,汉族,住(略)。系死者向某之兄。

原告向某,女,汉族,住(略)。系死者向某之妹。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常德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男,汉族,住(略)。系湘x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被告常德市西洞庭某物流有限公司,系湘x中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住所地:常德市X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X路。

负责人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向某、向某与被告周某、常德市西洞庭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1日向某院提起诉讼。

原告要求被告周某、常德市西洞庭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35759.51元。

本院审理查明如下案情:

1、2012年5月26日早晨,被告周某驾驶湘x中型自卸货车空载从鼎城区X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桃源县X镇,6月30分许,当车行驶鼎城区X组一路口时,遇向某(即两原告亲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示悬挂号牌的湘x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其左侧岔路X路,两车避让不及致湘x中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杠右端,右前大灯位置与摩托车头面相撞,造成向某受伤,后经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X区公安交警大队查勘,作出湘公交认字[2012]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周某、向某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向某受伤后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抢救治疗9天共花费医疗费55031.51元(尚欠医药费29531.51元),2012年6月5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3、湘x中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常德市西洞庭祥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向某亲人向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5759.51元,由被告周某赔偿15500元(已付清),由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赔偿171000元(已垫付10000元医药费应予以扣减),于本调解书送达后15日内付清,此款打入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账户。

二、原告向某、向某放弃对被告常德市西洞庭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保险理赔款到位后,原告向某、向某领取91468.49元,被告周某领取40000元。(余款29531.51元由常德市第一中医院领取)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向某、向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金平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薛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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