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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谭某乙、谭某丙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钟某,男。

被告谭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

被告谭某丙,男,。

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谭某乙、谭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甲诉请要求被告谭某乙、谭某丙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2500元。被告谭某乙对借原告谭某甲50000元本金及口头约定了支付借款利息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谭某丙对该借款进行了担保没有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某乙欠原告谭某甲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谭某乙自愿在签收本调解书当日返还原告谭某甲借款本金2000元,支付2011年10月28日之前的所有利息2000元,原告谭某甲自愿放弃2011年10月28日之前的其它利息;

二、被告谭某乙余欠原告谭某甲的借款本金48000元,按照月利率2.5%的标准从2011年11月1日始计算利息,以利随本清的方式进行偿还;其中2012年1月17日之前偿还原告谭某甲18000元,余欠款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还清;

三、被告谭某丙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557元(已减半收取),被告谭某乙、谭某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廖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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