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某某与被告高某、邝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高某。

被告邝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与被告高某、邝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及原告的诉请:被告高某于1997年5月1日向某某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某某金会”)立据借用资金5万元,被告邝某为担保人,约定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1.176%计算,占用期限为8个月。借用资金到期后,被告高某、邝某认为此借用资金受领导安排已投资办某某厂,至今未返还借用资金和支付资金使用费。现原告某某已依法接管某某金会的有关债权债务。被告高某、邝某曾某集资2万元用于原某某金会建房,后该房依法由原告某某接收,现原告某某将该房作价58万元变卖,所得价款全交原告某某财政所。原告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某、邝某返还借用资金5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4万元,合计9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某、邝某应返还原告某某借用资金5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1.5万元,合计6.5万元,与原告某某应支付被告高某、邝某房屋处理款6.5万元相互抵销;

二、原告某某同意返还被告高某、邝某房屋集资款及利息各2.5万元,在签收本民事调解书时返还4万元(被告高某、邝某各2万元),余款1万元(被告高某、邝某各5千元)在被告高某、邝某房屋腾出后返还;

三、被告高某、邝某在2012年2月24日前自愿返回占用原某某村合作基金会的X楼房屋各一套,否则强制腾出。

案件受理费12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2195元,原告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军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邝某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