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诉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西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某,男,71岁。
被告张某某,男,44岁。
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理由是本案为普通债务纠纷,应依据民诉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为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后经西峡县公安交警大队调解处理。张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张也履行了部分赔偿款,就下欠部分赔偿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本案所诉依据为被告所出具欠条,为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民诉法关于管辖一般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内乡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红
审判员吴建波
人民陪审员薛贞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