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
被告邓某乙,男。
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2012年5月30日依法由审判员高永啸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胡志文担任记录,对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乙(又名邓X)民间借贷一案进行了调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邓某乙于2002年11月24日向原告陈某借款20000元,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此款。2012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冻结了被告邓某乙银行存款2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某乙(又名邓X)在2012年5月31日偿还原告陈某借款10000元,原告陈某放弃余欠的1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永啸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