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向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告向XY,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告向XZ,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XX就与被告向XY、被告向XZ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向XX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XX撤回对被告向XY、被告向XZ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江小军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