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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民一初字第872号原告罗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男。

被告杨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1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邓某学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谭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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