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男。
被告杨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1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邓某学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谭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