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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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京广中心商务楼四层X室。

法定代表人解某,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

被告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白家庄东里X号院A栋北京青年报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贺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燕,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某某。

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简称摄著协)与被告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青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摄著协的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北青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燕、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摄著协起诉称:我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开展对会员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欧阳星凯是我协会会员,其已经将自己拍摄的“中国即将消失的传统生活”系列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交由我协会管理。2010年8月,北青网公司未经许可将我协会管理的上述共计26幅摄影作品通过其经营的网站进行传播,侵犯了我协会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协会要求北青网公司: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摄影作品;赔偿我协会经济损失39000元及合理费用2510元。

北青网公司答辩称:第一,我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经删除了涉案26幅摄影作品;第二,涉案26幅摄影作品是我公司从广西新闻网上转载的,我公司并不知道涉案26幅摄影作品的作者是欧阳星凯,也不知道欧阳星凯将涉案26幅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由摄著协代为行使,并且摄著协在起诉前也未对我公司进行告知,故我公司不侵权;第三,我公司使用涉案26幅摄影作品是为了介绍风土人情,属于不可避免的使用,可以不向摄著协支付报酬;第四,摄著协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没有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摄著协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摄著协是经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批准成立,并于2009年2月18日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011年1月10日,欧阳星凯与摄著协签订《摄影著作权合同》,约定欧阳星凯同意将其创作的全部摄影作品的法定许可获酬权、复某、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摄著协以信托的方式管理。摄著协对欧阳星凯摄影作品的权利的管理是指摄著协以自己的名义同作品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摄影作品使用许可证;向作品使用者征集作品的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作品使用情况和摄著协章程向欧阳星凯分配使用费。摄著协为有效管理欧阳星凯授予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有效期三年,至期满60天内欧阳星凯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0年5月,中国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欧阳星凯的名为《洪江》的个人摄影作品集,其中收录有摄著协涉案主张权利的26幅摄影作品。该书版权页记载作者欧阳星凯。封面有“欧阳星凯作品”字样。

北青网公司在其域名为msn.x.com的网站(简称涉案网站)上传播了“中国即将消失的传统生活”系列摄影作品,其中有26幅作品与摄著协主张权利的作品相同(详见附件)。2011年3月21日,摄著协对此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为此支出了公证费2510元。

北青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传播上述26幅摄影作品经过了合法授权。在收到本案诉状后,北青网公司从涉案网站上删除了涉案26幅摄影作品。

上述事实,有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摄影著作权合同》、摄影作品集《洪江》、(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域名备案信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摄影作品集《洪江》上的署名,可以确认欧阳星凯是涉案26幅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该26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摄著协是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摄著协与欧阳星凯签订的合同,欧阳星凯将其包括上述涉案26幅摄影作品在内的全部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信托给摄著协进行集体管理,摄著协据此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26幅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北青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涉案网站上传播摄著协管理的涉案26幅摄影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26幅摄影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该26幅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北青网公司对涉案26幅摄影作品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故本院对北青网公司提出的不应支付报酬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北青网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26幅摄影作品,摄著协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达到,故本院不再处理摄著协提出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到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北青网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北青网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公证费属于摄著协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三万三千八百元;

二、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合理费用二千五百一十元;

三、驳回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负担38元(已交纳),由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柱

人民陪审员席久义

人民陪审员宋志勇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薄雯

附件

序号《洪江》作品集页码公证书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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