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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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嘉伟
二O一O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