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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嘉伟

二O一O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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