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XX年X月XX日,住武功县X村民。
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XX年X月X日,住武功县X村民。
本院在审理XXX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2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XX
二0一二年X月X日
书记员吕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