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物价局。
上诉人黄某因诉武汉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物价行政答复及不履行价格举报行政奖励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岸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黄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畅
审判员姚建勇
审判员曹波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