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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因诉被上诉人武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答复及不履行价格举报行政奖励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物价局。

上诉人黄某因诉武汉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物价行政答复及不履行价格举报行政奖励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岸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黄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畅

审判员姚建勇

审判员曹波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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