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上诉人叶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叶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双方平均分割家庭财产位于货站北街X号院X号楼X号现市值约x元的房屋一套并共同承担债务x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叶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叶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叶某某于2010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叶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叶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李继军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