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杨某某
上诉人赵某某、郑桂荣因与被上诉人刘某英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