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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在婚后性格不和,缺乏共同语言。原告患有不孕症,治疗需要大笔的医疗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可被告拒绝为原告治疗。两人于2007年4月1日开始分居生活,互相失去联系。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准许两人离婚。

被告辩:原、被告交往一年多后才结婚,并非草率结婚,婚后两人有过一段很恩爱的幸福时光。被告一直对原告关心体贴,但原告脾气不好,致使被告经常面临难堪。被告并非不为原告治病,而是原告以前没有与被告商量过治病的事情。今年4月,原告回家提出要被告准备x元钱去做试管婴儿,被告也回家积极筹钱,但后来原告又反悔了。被告表示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他同意,但要求原告赔偿x元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的嫁妆有一辆豪爵牌摩托车、一台电冰箱、四床被子及床上用品、若干日常用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结婚时所带嫁妆列抵原告所要返还的部分彩礼,另由原告支付给被告人民币2000元,该款限原告在5月7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育君

二O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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