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49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3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女,50岁。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李某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2)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X区,且本案所涉房产的产权人是上诉人,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地产位于湖南省桃源县,故本案应由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程序合法,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某乙春
代理审判员雍明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