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44岁。
委托代理人周德芳,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健,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某,男,4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女,36岁。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鲍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被告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系他人伪造,应视为二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故本案仍应由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2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某春
代理审判员雍明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