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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某,男,51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女,36岁。1

上诉人詹某因与被上诉人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2)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詹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2年3月17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詹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詹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某春

代理审判员雍明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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