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某,男,51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女,36岁。1
上诉人詹某因与被上诉人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2)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詹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2年3月17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詹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詹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某春
代理审判员雍明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