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曾用名张X),女,19XX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被告盛某,男,19XX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盛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何朝辉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