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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曾用名张X),女,19XX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被告盛某,男,19XX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盛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何朝辉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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