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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二服装厂与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市第二服装厂,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厂厂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第二服装厂与再审被申请人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管民初字第252、253、254、257、258、258、261、274、265、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市第二服装厂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诉称:调解书违背申请人一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内容存在违法,申请撤销调解书。

经复查认为,调解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申诉称,调解书违背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

如下:

驳回郑州市第二服装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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