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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肖某,女,32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熊某,男,39岁。

申请再审人肖某与被申请人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9日作出(2007)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某提出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婚生女熊某佩由熊某抚养不当,请求判令变更为申请人肖某带养,由被申请人熊某承担50%的抚养费用,直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生女熊某佩由谁抚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司法解释中第19条关于变更抚养纠纷案由的规定,变更婚生子女的抚养关系与夫妻双方离婚纠纷是两个不同的诉。申请再审人肖某与被申请人熊某离婚后,肖某要求改变婚生女熊某佩的抚养关系,只能另案起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肖某所提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詹险峰

审判员李某春

代理审判员刘祖军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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