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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与湖南丰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女,42岁。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46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丰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X镇。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丰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1)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乙以与被上诉人湖南丰彩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乙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李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克山

审判员李某乙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乙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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