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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申请执行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申请执行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标的款4000元。被执行人蔡某于2012年5月28日将全部标的款给付,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民一初字第247-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宏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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