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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韩城XX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系韩城XX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韩城XX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郭XX,系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0)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张某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360元,被执行人韩城XX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XX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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