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系韩城XX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韩城XX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郭XX,系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0)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张某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360元,被执行人韩城XX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XX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