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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在驻马店市X区X街X号自家门口,以200元价格卖给梅某萍一小包毒品,非法获利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梅某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袁某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有前科劣迹,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其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贩卖毒品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某七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12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纪锋

二0一二年六月四某

书记员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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