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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府与被告何某、黄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何某。

被告黄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府与被告何某、黄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及原告的诉请:被告何某于1997年5月1日向某某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某某金会”)立据借用资金4万元,被告黄某为担保人,约定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1.176%计算,占用期限为8个月。借用资金到期后,被告何某、黄某认为此借用资金受领导安排已投资办某某厂,至今未返还借用资金和支付资金使用费。现原告某某已依法接管某某金会的有关债权债务。原告某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何某、黄某返还借用资金4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3.7万元,合计7.7万元。被告何某曾某资2万元用于原某某金会建房,后该房依法由原告某某接收,现原告某某将该房作价58万元变卖,所得价款全交原告某某财政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何某应返还原告某某府借用资金4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1.5万元,合计5.5万元,与原告某某府应支付被告何某房屋处理款5.5万元相互抵销。

案件受理费1060元(已减半),原告某某府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军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邝宏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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