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覃道善,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长王洪斌

人民陪审员陈统儒

人民陪审员廖碧桃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孙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