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覃道善,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长王洪斌
人民陪审员陈统儒
人民陪审员廖碧桃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