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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该委员会干部。

原审第三人金宝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华星街X-X号华星大厦A座地下。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洁,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12月1日,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彬,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曲某某,原审第三人金宝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简称金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洁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第171227昂稹鼋[搤x”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原注册人番禺市X镇富图经贸百货商行于2000年12月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某水、洗某、洗某液、织物柔顺剂(洗某)、沐浴露等商品上,经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12年2月13日。该商标经过两次转让,现所有人为陈某。针对争议商标,金宝公司于2004年11月29日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2009年4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09]第X号《关于第171227昂稹鼋[搤x”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X号裁定),裁定:争议商标在洗某水、洗某、洗某液、织物柔顺剂(洗某)、沐浴露、洗某奶、洗某液、去污剂、漂白剂(洗某)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化妆品商品上予以维持。陈某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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