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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被告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被告黄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本院2012年1月9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2年6月20日以被告黄X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为43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满延喜

审判员曾勇

人民陪审员张某平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滕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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