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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0年6月24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唐建军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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