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0年6月24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唐建军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