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昭,福建省平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被告林某已偿还15万元借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04.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X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