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人,护士,住湖南省永州市X区。
被执行人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医师,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见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云
审判员全宏伟
审判员张华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