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工人,住(略)。
被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民警,现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略)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6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云
审判员全宏伟
审判员张华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