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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诉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

原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丙

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诉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负担。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某涛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健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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