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
原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丙
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诉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负担。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某涛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健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