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
被告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健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