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高新区某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高新区某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220.5元,由原告河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健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