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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徐某某、杨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54岁。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40岁。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43岁。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杨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徐某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做服装生意期间,以做服装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于2009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陈某某现金伍万元整(x元),借期从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2月1日止。于2009年10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陈某某现金叁万元整(x元),期限半年自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4月20日止;两次共借款8万元,现已过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联系二被告,但二被告均不接电话,原告多次到被告家里催要借款,但二被告的房子已由别人居住,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某某、杨某某偿还原告借款x元。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的地址,找不到被告。诉讼中,原告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法庭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新敏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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