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9月16日因交通肇事被郑州市X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五日,合并二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郑州市X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某,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范俊社、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日7时2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红色广州纵情两轮骑式摩托车,沿上街区X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峡窝东街路口时,将行人何XX撞倒后逃逸。经郑州市X街分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何XX的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经郑州市X街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XX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的妻子马XX于2009年9月30日与被害人何XX的亲属达成一次性赔偿x元的协议,并已于协议当日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照片,证人戴XX、马XX、马XX的证言,被害人身份证明及亲属身份证明,取保候审手续,委托书,赔偿协议书及收条,郑州市X街分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受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已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告人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过失犯罪、自愿认罪、悔罪深刻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二款第(二)、(六)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朱艺枝
审判员禹红岩
人民陪审员安桂亭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袁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