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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某商丘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略)。该被告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1年8月29日到商丘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以虚假身份设立商丘市X区兴华建材厂,并与王某、吴XX签订联营加工合同生产彩瓦,分别骗取王某40800元、吴x元。2011年8月29日,黄某主动到开发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将骗取的赃款全额退还给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吴XX的陈述;证人赵某、刘某乙、韩某、汪某证言等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自首,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丽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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