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曹XX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XX,因本案于2009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XX于2009年5月18日下午4时许,在本市X路XXXX弄X号门口,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彭XX。同日下午5时许,经彭XX指认,公安人员在本市X路XXXX弄X号棋牌室将被告人曹XX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其随身携带的净重0.09克的一小包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XX、彭XX、杨XX、蒋XX、蒋XX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强制戒毒决定书和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X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曹XX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09年9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李旭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