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叶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申请提前开庭审理,原告同意,故于2012年5月31日,依法由审判员卜牛顺独任审判,书记员刘忆红担任庭审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相识不久后于2011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小孩。在婚后的日子里,由于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与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叶某提出与被告杨某离婚,被告杨某同意,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卜牛顺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涛